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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六月全体会议

信息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 2015-07-07 | 浏览量:
关键词: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六月全体会议
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六月全体会议

                                                                              作者  郭建超

  6月6日上午九点整,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六月全体会议在十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内容是新法学习、案例讨论和下一阶段工作部署。

  针对^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所组织全体成员集体学习。本次学习由张剑锋律师主持。在集体学习的过程中,与会人员结合自身办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发表对相关法条的看法。其中争议^大的是对《^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在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问题上,与会人员在理解上出现了分歧,一番争论之后也未能达成一致,但均同意在日后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其的理解。


  激烈讨论的余温尚未散去,案例探讨如期而至。本次案例探讨的主题是“在办理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大致案情如下:未成年人小A在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和继母生活,期间遭受到继母虐待,受伤严重,生母得知后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在本案中作为监护人的小A的生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小A的生母有权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而在诉讼期间如何保证小A的人身权利不再受到伤害,是横亘在当事人以及代理人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小A在诉讼期间的人身权利,代理人在多方努力未果的情况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找到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小A的生父以及继母对小A进行虐待,法院依申请作出裁定。此案件也扩展和加深了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理解。


  会议的^后,鞠明主任对于所内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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