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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姓名:李贺兵

    留言日期:2017-5-5 3:58:03

    留言内容:
    2004年1月我与同在某一软件技术公司工作的6位同事辞职后开办了一家做动漫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我们6个人都是公司的股东,我占公司的股份比较少,只有8%,公司成立时大家在章程中约定以后不管公司发展的怎样,只要有人离开公司就要将股份转让出来,并且股权的转让价格只能是投资时的价格。现在公司发展的很好,公司的净资产达500多万,而我因个人原因要到外地去工作,请问我必须将我的股权按4万元转让出去吗?
    回复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是侧重于人的合作的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相当重要,这一点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可以知道。《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当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对股权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时,转让股权时就要符合其规定,包括转让的对象、转让的价格等等,你的情况正好符合《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你只能将股权按4万元的价格转让出去。
  • 访客姓名:胡美蓉

    留言日期:2017-4-16 14:57:13

    留言内容:
    2005年2月,我丈夫、丁某和王某分别出资10万、35万、5万元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由我丈夫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因我丈夫善于经营管理,公司迅速盈利,2006年3月我丈夫因分红事宜与丁某、王某发生纠纷,我丈夫主张不分红,利润用于扩大投资,丁某与王某主张分红。2006年4月我丈夫因车祸去世,我是我丈夫^的继承人,我向丁某、王某提出要求继承我丈夫在公司的股东资格,丁某、王某说与我不熟悉且公司章程未约定予以拒绝,不知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回复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虽然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但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作出规定的话,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你提到三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新《公司法》施行以后也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因此,你丈夫去世后你作为其^的继承人理应继受你丈夫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丁某与王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访客姓名:张经理

    留言日期:2017-4-1 9:56:33

    留言内容:
    我是常州新北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今年年初我朋友的公司因资金困难要向银行贷款让我公司为他的公司担保,我的这个朋友很讲信誉的,并且2006年以前我公司也为他们担保过,所以我就同意了。按照以前的做法,我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之后盖了公司的公章,但银行还要我出具我们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同意公司为他们公司担保的材料,请问银行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回复内容:
    现在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为他人担保的事较修改前的《公司法》作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公司为他人担保的问题作了规定的,那么公司在为他人担保时就必须按章程的规定,而不能简单的认为盖上公章担保合同就有效的;而按有关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如果公司担保时违反了法律或章程的规定,银行又没有尽到自己的审查义务,就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的贷款可能就会无法全部收回。因此,银行现在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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